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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疑点,从现代判案的证据标准来说,这个案子肯定是证据单薄的。
除了口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村民看见童氏曾经蹲在那后来发现了死者头颅的臭水沟边的证言。
其他的证言都没有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
那分尸用的菜刀,因为没有血迹鉴定,也不知道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
关于作案动机童氏的证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赵氏始终不承认自己与人私通,而她的口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况下作出了,要是在唐朝,这是正当的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对于来自现代的萧家鼎来说,这个就有很大的疑点了。
这种证据在现代属于非法证据,是要排除的。
这样一来,这个案子的证据就非常的单薄了。
难道州府说的“本案存疑”
,就是指的这个?
萧家鼎马上就否定了。
因为学法制史他知道,在中国古代,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案。
所以从唐朝时的定案证据标准来看,这个案子已经是证据充分的铁案。
所以,州府所说的存疑,应该不是说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那州府所说的存疑又是什么意思?
他百思不得其解。
最终,他决定先写下了同意刑房草拟判词的意见,报给康县令升堂问案再说。
康县令看过之后,吩咐萧家鼎道:“明日早上升堂审理此案,你告知邓县尉,让他安排。”
萧家鼎答应了,去找了县尉,说了县令明日要升堂。
邓县尉赶紧安排衙役去传证人、被害人明日一早到堂。
安排好之后,邓县尉低声问萧家鼎:“执衣是否找到了案子的存疑之处?”
萧家鼎摇头道:“这个案子案犯已经认罪,又起获了分尸的凶器,还有证明看见她出现在抛尸现场的证人。
证据是充分的,如果欠缺,那就欠缺这凶妇杀人动机的证据。
——你们没有询问到她跟人私通被死者的母亲撞见的证据吗?”
邓县尉道:“这个证据目前只有死者的母亲童氏的陈述,我们询问给全村的其他人,都说不知道。”
“凶犯赵氏呢?她承认吗?”
“她始终不承认这一点。
只承认杀死了孩子,说是因为孩子不听话,她推了孩子一把,孩子摔倒,脑袋正好撞在石头上,结果死了。
她很害怕,所以拿菜刀分尸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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